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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缘何看淡“新36条”实施细则
加入日期:2012/6/28 〖打印本页〗 放大 正常  缩小】 关闭

      在6月30日最后期限即将到来之际,除了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具体行业外,“新36条”多个领域的实施细则已经相继与公众见面。

  这本来是一件好事情,但却无法让人高兴起来。原因是,民间资本对一些领域的实施细则仍然保持了很大的警惕。部分人士认为,细则不细,回避了很多重要话题和关键环节,缺乏实质的内容,甚至是一种“作秀”。

  仔细分析,民间资本的担心其实并非毫无道理。

  首先,两个“36条”颁布至今的执行效果,以及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领域产生的对民间资本的挤出现象,给他们心中留下了不小的阴影。“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如果政策没有足够的诱惑力和保障,则很难一下子打消这种担心和忧虑。

  更为关键的是,目前的一些实施细则与民间资本拥有者的预期确实是相去甚远。这种巨大的心理落差,叠加上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经济仍在艰难地寻底的大背景,以及“现金为王”的避险心理,必然掣肘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和冲动。

  比如,在铁路领域,5月18日,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提出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不过,《意见》中并没有阐述民间资本具体如何介入、经营权和收益权如何分配等关键问题。更何况,铁路领域改革推行落后于公众预期,加上之前该领域民间资本没有多少成功案例可循。民间资本持有人不敢轻易地将巨量资金砸进去,就不难让人理解了。

  能源领域的问题依然。虽然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最近发布了《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但到目前为止,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实施细则仍在难产。即使是已经出台的几个细则,对于开放原油进口权,如何与国有企业合作,如何实现公平经营竞争,如何保障收益和产权等民间资本重点关注的条款同样是只字未提。

  更为吊诡的是,近期黑龙江出台的一份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的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条例公布后,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弹。尽管黑龙江气象局有关人士解释,出台这个规定是基于国家安全和资源有序开发的需要。可是市场人士对此并不买账,他们认为该条例不但与“新36”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相违背,而且是气象部门为争夺新能源审批权下的“一步棋”,将增加风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不利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如此,则形成了这样一种尴尬:一方面,鼓励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关键条款模糊;另一方面,一些部门看似又在设置新的门槛。这难免让人怀疑垄断行业对放开市场准入、激活民间资本的诚意。这是目前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稳增长、促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没有民间资本的参与,不充分调动它们的积极性,肯定无法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因此,对于民间资本的担心和犹豫,有关部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尽快“对症下药”。我们坚信,只要尽快纠正并完善相关领域的政策和措施,多管齐下为民间资本创造更为公平的营商环境,相信拥有高智商的民间资本拥有者,必定会做出明智的决策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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