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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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青岛福建总商会章
(此章程经2019年1月5日二届四次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福建总商会(英文译名:Fuji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Qingdao,缩写:FCCQ)。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福建籍自然人、法人、社会机构在青岛市投资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发起组成,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以推动青岛市与福建省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并经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交流、互助、服务、责任、发展”。团结会员、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共享资源、互通有无、共同发展;引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文明经营、参加公益和社会事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促进福建省和青岛市两地经贸合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青岛市民政局是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工商联是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青岛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是本商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青岛市。本会的住所:青岛市敦化路119号凯景大厦1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青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必须是由福建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市投资兴办,并经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秘书处上报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并将顾问及名誉职务的资格及程序写入章程,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每届理事大会通过的会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上报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会长候选人,达到半数以上确定会长人选。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的各项工作;
  (二)轮值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权及罢免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必须载明: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
目,开展面向本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换届选举、会费和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等制度并认真执行,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9年1月5日经第二届三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青岛福建总商会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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