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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5条措施引导民间投资 鼓励参与保障房建设
加入日期:2012/8/9 〖打印本页〗  【放大 正常  缩小】 关闭

      近日,省物价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15条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

      部分非高耗能民企

      可与发电企业协定交易电价

      措施包括继续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民间资本投资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垃圾发电

      贯彻落实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全面实行垃圾焚烧发电统一标杆上网电价,及时核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垃圾处理量与上网电量,督促并落实电费结算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垃圾发电产业。

      民间资本参与供水供气

      与国有资本、外资同等对待

      健全城市供水、供气价格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以及供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的,与国有资本、外资同等对待,其价格水平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对按供需双方供水协议建设以及由用水户协会组织管理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合理制定供水基准价格,确定较大的浮动幅度,为供水、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保障性住房建设

      继续实施保障性住房价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允许上浮10%,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水电气与公立医院同价

      为民办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的价费条件。进一步理顺医药价格,通过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性调整,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享受部门收费减免

      实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价费扶持政策。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由其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有设置上下限的,按照下限标准收取。民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机构所设营业性餐饮等服务性项目按分类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免缴排污费,减免垃圾清运费。

      利用价调基金扶持民间资本

      从事农副产品生产流通

      积极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民间资本从事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或者直接扶助等方式扶持民间资本投向符合政府鼓励政策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物流、批发、零售等领域。支持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综合发挥农业、商务、价格信息监测系统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完善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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